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60號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
郭穎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46萬1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萬6936元,經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有37萬193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