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明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依法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 葉美正 收受,上訴人雖於111年11月15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於111年12月27日送達辯護人,及上訴人之上開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葉美正收受,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
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