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 古明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1年11月28日)後20日內即111年12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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