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及高雄市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49,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