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設計人事務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告丙○○被告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設計人事務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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