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代理人 李國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頂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銀蘇澳分行│99年12月25日│649,100元│FN0000000││││司、 邱創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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