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33、14937、15853號、113年度偵字第1634、2087、4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雅君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雅君依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求職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即與一般應徵工作模式不符,為賺取1個帳戶可得新臺幣1萬2千元之補助費,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犯意,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至7月22日止,在統一超商北港門市,將自己及不知情之配偶 吳宜展 申辦之附表一所示5個帳戶(以下分別稱本件華南帳戶、本件玉山帳戶、本件合庫帳戶、本件臺銀帳戶、本件農會帳戶),以「交貨便」方式,交寄給不詳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而交付、提供上開帳戶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雅君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證人吳宜展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42號起訴書。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當時是想要找工作,想說多賺一點,在網路上看到家庭代工。對方說要寄代工給我做,再退我錢,但後來都沒有,我才發現我被騙,我也是無辜的云云。然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立法理由五說明如上。故被告辯稱係為應徵家庭代工工作而提供上開帳戶,並非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正當理由。又依照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除做過螢幕框架、吸管工作外,還做過很多種工作,對於應徵工作需要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甚至是要提供數家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密碼,並非正常之應徵工作條件,理應知悉。且依照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對方向被告稱提供1張提款卡可以領取1萬2千元之補助費。提供提款卡即可換取現金之工作內容,顯然與家庭代工性質係提供勞力換取報酬之工作全然無關,遑論根本並非「工作」。故被告上開辯稱,並不足採。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項第2款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附表一:
編號帳戶戶名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黃雅君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黃雅君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黃雅君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黃雅君5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0號吳宜展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證據1 吳惠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佯為買家及蝦皮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天天」、電話向吳惠玄謊稱需依指示操作進行三方認證云云,致吳惠玄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0-17:00-00000元黃雅君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0-17:00-00000元同日17:00-00000元吳惠玄於警詢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8號卷第17-20、37-55、57頁、警812號卷第89-107、109頁)112.07.20-17:00-00000元黃雅君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0-18:00-00000元(2筆)同日18:00-00000元2 蔡鈞富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6分許,佯為買家及郵局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電話向蔡鈞富謊稱需依指示操作網銀、自動櫃員機以取得財力證明云云,致蔡鈞富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0-15:00-00000元黃雅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0-15:00-00000元蔡鈞富於警詢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88號卷第9-10、33、37-41頁)112.07.20-16:00-00000元112.07.20-16:00-00000元同日16:00-00000元112.07.20-16:00-00000元112.07.20-16:00-00000元3 蔡岳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岳霖聯繫,謊稱出租房屋並收取定金,致蔡岳霖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0-14:00-00000元同日14:00-00000元(2筆)黃雅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0-14:00-00000元、10005元蔡岳霖於警詢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88號卷第11-14、53-55、57-59頁)4 許曉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冒用慈善機構人員名義,以電話向許曉琪謊稱因操作錯誤將按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更改設定云云,致許曉琪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5-17:00-000000元黃雅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00-00000元(5筆)許曉琪於警詢之證述、通聯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88號卷第15-17、85、87頁)5 陳俞 均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淑婷 」、「客服專員 楊文鴻 」向陳俞均謊稱無法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簽署交易保障云云,致陳俞均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0-17:00-00000元黃雅君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0-17:00-00000元同日18:00-00000元陳俞均於警詢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35號卷第9-11、28、32-34頁)6 葉美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用媳婦 黃婉亭 身分,向葉美娟謊稱借款繳交信用卡費用云云,致葉美娟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0-17:00-00000元黃雅君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0-18:00-00000元同日18:00-00000元葉美娟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95號卷第9-11、27頁)7 何欣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5下午5時13分許起,冒用勵馨基金會、元大銀行人員名義,以電話向何欣怡謊稱系統異常誤設每月捐款金額,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何欣怡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5-18:00-00000元吳宜展之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5-18:00-00000元同日18:00-00000元同日18:00-00000元何欣怡於警詢之證述(警612號卷第19-22頁)112.07.26-00:00-00000元112.07.26-00:00-00000元同日00:00-00000元同日00:00-00000元同日00:49-3005元8 蔡享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宗達 」向蔡享諭謊稱貸款資料填寫有誤,需依指示匯款始能解凍申貸成功云云,致蔡享諭陷於錯誤而匯款。112.07.20-17:00-00000元黃雅君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07.20-18:00-00000元蔡享諭於警詢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812號卷第9-21、37-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