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祥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祥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之犯罪日期均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前,本院復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相關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10年4月26日-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27日-110年5月4日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05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05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0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8日111年8月8日111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5號編號1至5.臺灣高院111年度聲字第37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併科罰金8萬元(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34號)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3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3日-110年5月5日110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05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05號等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2年度金簡字第54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22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3號112年度金簡字第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8日111年8月8日112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5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99號編號1至5.臺灣高院111年度聲字第37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併科罰金8萬元(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34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犯罪日期110年4月26日-110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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