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9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