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浚亨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梁麗純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練建興
簡逸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柒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