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79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俊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97年4月17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5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0月2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79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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