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符澄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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