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權人 陳盛鈺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陳錦梅 即 趙崇志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趙崇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101年借款400萬元按月攤還本金利息金額各為何?101年借款400萬元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