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權人 陳盛鈺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陳錦梅趙崇志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趙崇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101年借款400萬元按月攤還本金利息金額各為何?101年借款400萬元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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