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債權人 江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新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票號593284號本票之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