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惠玲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惠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6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