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程世豐 被告 葉姵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99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7,5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