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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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郭勇承 被告 陳介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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