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易宇豐
易大 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琇偵 律師
林宜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福輝 、 魏隆城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