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社團法人臺灣照顧生命協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照顧生命協會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董冠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輝洋 被告 何柏鈞
黃楷棟 簡銘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
宋重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住所地依原告所陳報之址為臺北市○○區○○路○○○巷○○號,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