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告 鄭凱妮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被告姓名,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亦無從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以102年度補字第3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原告於102年3月20日收受該裁定後,雖另以「侵占」狀及「 鄭成功 子孫申請訴求創立企業親人當法官」狀補充原因事實,惟細繹其內容,仍未補正本院前命其補正之事項,自不能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