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張美紅
江美慧 陳靖二 陳政雄 何廷葳 許金春 許詹美惠 謝美惠 陳春里 陳淑純 詹舒敏 賴瑤倫 陳瑜芬 朱若安 劉碧圓 郭枝華 邱振富 被告 楊靜柔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訴字第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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