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秋雄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月十五日確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年八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八月五日法授矯司字第一000一一八三三四一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碧玲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得於5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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