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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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黃蘭英 (原名: 黃詠誼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10下:11主 文12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13理 由14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15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16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7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裁定開始18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本院於清算財團19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20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告確定,並由本院21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民國(下同)10722年10月15日之裁定代替決議、107年11月13日公告分配表暨23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24
主文。25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6官提出異議。
27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28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一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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