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儀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儀萱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3C用品壹盒、化妝包壹個、藍芽耳機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儀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行為時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被害人 湯曜瑋 置於娃娃機台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且除附件附表編號2、7、9之物品外,其餘均已發還並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9頁),犯罪所生危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附件附表編號1、3至6、8、10至11所示之物,業經發還並由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故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未扣案之附件附表編號2、7、9所示之3C用品1盒、化妝包1個、藍芽耳機1組,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被告事後亦未賠償予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坐享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648號被告吳儀萱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街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
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儀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9日23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00號之「貓咪抓抓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湯曜瑋所有、放置在選物販賣機上方之物品(詳如附表所示,總價值約新台幣【下同】4000元),得手後隨即駕駛上開小客車逃離現場。嗣經湯曜瑋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湯曜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儀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湯曜瑋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職務報告書影本各1份、監視影像照片24張、監視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儀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7、9號所載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檢察官陳永盛附表┌──┬─────┬───┬───────┐│編號│遭竊物品│數量│備註│├──┼─────┼───┼───────┤│1│保溫瓶│1組│已發還湯曜瑋│├──┼─────┼───┼───────┤│2│3C用品│1盒││├──┼─────┼───┼───────┤│3│遙控直升機│1台│已發還湯曜瑋│├──┼─────┼───┼───────┤│4│手提箱│1個│已發還湯曜瑋│├──┼─────┼───┼───────┤│5│紙吸管│1組│已發還湯曜瑋│├──┼─────┼───┼───────┤│6│收納桶│1個│已發還湯曜瑋│├──┼─────┼───┼───────┤│7│化妝包│1個││├──┼─────┼───┼───────┤│8│造型椅│1個│已發還湯曜瑋│├──┼─────┼───┼───────┤│9│藍芽耳機│1組││├──┼─────┼───┼───────┤│10│飛機積木│1個│已發還湯曜瑋│├──┼─────┼───┼───────┤│11│畫圖用品│1盒│已發還湯曜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