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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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5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聿婷 被告 承熹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正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59,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6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熹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8日邀同被告李正崇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約定就被告承熹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承熹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10日起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2筆借款,共計180萬元,並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借款日為年利率1.845%)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減碼幅度不變,借款期間為109年9月10日至112年9月10日,於每月10日依年金法按月繳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有逾期攤繳本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其各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惟被告承熹有限公司自110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欠原告本金1,359,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359,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簽署原告提出之資料,但內容還需計算。被告的經濟狀況不好,瀕臨破產,房子快被法拍,還有母親80幾歲,兒子讀大學,請給被告一個翻身的機會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營運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約定書、保證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3至38、53至54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有簽署上開借據、營運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約定書、保證書等文件之事實亦自認在卷(參見本院訴字卷第52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委任保證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4,46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亭妤┌──┬──────┬──────┬──────┬──────┬─────────┬─────────────────┐│編號│借款本金│餘欠金額│借款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最後付息日├───┬─────┼────────┬────────┤││││到期日││利率│起算日│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部│││││││││按約定利率之10%│分,按約定利率之│││││││││計收│20%計收│├──┼──────┼──────┼──────┼──────┼───┼─────┼────────┼────────┤│1│1,500,000元│1,132,746元│108年9月10日│110年6月10日│年息│自110年6月│110年7月11日起至│111年1月11日起至││││├──────┤│1.845│10日起至清│111年1月10日止│清償日止│││││112年9月10日││%│償日止│││├──┼──────┼──────┼──────┼──────┼───┼─────┼────────┼────────┤│2│300,000元│226,553元│108年9月10日│110年6月10日│年息│自110年6月│110年7月11日起至│111年1月11日起至││││├──────┤│1.845│10日起至清│111年1月10日止│清償日止│││││112年9月10日││%│償日止│││├──┼──────┼──────┼──────┴──────┴───┴─────┴────────┴────────┤│合計│1,800,000│1,35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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