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月美 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36,378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2,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542,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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