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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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巧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法定代理人 簡智宏 法定代理人 簡智威 法定代理人 簡徐阿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林仁吉 │89年3月1日│無│100,000元│591152││├──┼─────┼──────┼──────┼──────┼──────┼──┤│2│ 陳士正 │89年2月18日│無│150,000元│010951││├──┼─────┼──────┼──────┼──────┼──────┼──┤│3│陳士正│89年2月18日│無│50,000元│59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