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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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3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2,1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