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3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四色牌伍拾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審酌其年近90歲,素行良好,一時思慮未周觸犯刑章,犯
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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