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53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不住居本院轄區,又依原告所提被告與中華商業銀
行訂立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9條約定,雙方因契約涉訟
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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