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1歲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2行「台北縣○○鎮○○街○號」,更正為「
台北縣○○鎮○○街○號2樓」。
2賭客每簽注一支,甲○○○並抽成新台幣2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55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
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