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國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岳胡蓮溪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因100年國更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