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5號債權人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 債務人 王建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建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遲延利息百分之10之法律依據為何(聲請狀原因
事實記載係依住戶規約第13條,惟狀附住戶規約第13條並無此記載)。
㈡請敘明計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聲請狀原因事實僅記載逾期二期以上,未敘明計算之期間)。
㈢確認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之建物門
牌號碼,與狀附建物謄本門牌號碼不符,亦與其他聲請狀重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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