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0號債權人 李昦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崧翔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敘支票壹張是否為 李志忠 簽發?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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