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2號債權人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尹承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依管理規約約定逾期二期以上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㈢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