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983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科倫數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債務人甲○○給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係與科倫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僱傭之法律關係,雖債務人甲○○為其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甲○○為其負責人,而認債務人為本件僱傭關係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債權人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