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廖怡貞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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