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號之1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一0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春銘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