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88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被繼承人 王銘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一六三○號、第一九一二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銘堂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