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6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 許玉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