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陳姿岑附表:
1.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2.查報95年6月迄97年5月止之收入及支出(支出部分請將扶養費或教育費分別列支),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正本。
4.聲請前二年之租約影本。
5.財產歸屬清單。
6.協商成立文件並查報協商成立迄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
7.債務人清冊。
8.查報土地銀行是否亦為債權人?是否漏列入債權人清冊?如是,應補正其未清償之勞工貸款金額及債權人名稱、營業所、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