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熊谷真樹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被上訴人 王德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2年度訴字第31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