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蒲盛松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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