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5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須表明一般保證人郭瓊如之先訴抗辯權)及詳細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