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38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之基準放款利率變動表(須包含利息起算時民國96年5月10日)。
2.釋明計息利率之計算基礎及正確利率(須以利息起算時之利率計算)。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