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林宗岳
上列聲請人 張宏榮 等人與相對人 鄭合宜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9,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42萬9,000元(破壞水井管線費用、工人
  錢、種植損害、田埂破壞、廁所浴室門等)之各項請求單據
  或收據。
三、聲請人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8年8月17日之依據(如已催
  告被告賠償之證據。)
四、提出刑事告訴毀損案件之偵查案號及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
  之不起訴處分書,或起訴經判決之判決書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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