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林宗岳
上列聲請人 張宏榮 等人與相對人 鄭合宜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9,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42萬9,000元(破壞水井管線費用、工人
錢、種植損害、田埂破壞、廁所浴室門等)之各項請求單據
或收據。
三、聲請人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8年8月17日之依據(如已催
告被告賠償之證據。)
四、提出刑事告訴毀損案件之偵查案號及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
之不起訴處分書,或起訴經判決之判決書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