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5號
原 告 沈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啓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元(依
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