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陳素貞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仟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7739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湖司簡調第7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可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主文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執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主文所示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核,我認為確有必要停止系爭強執事件之進行,為衡平保護相對人利益,並酌定相當及確實擔保如主文,以擔保相對人可能因遲延執行造成之損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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