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聲請人 陳芷芸 上列聲請人陳芷芸因與相對人 謝嘉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芷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嘉玲(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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