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林純慈 被告 吳楠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8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李宜穎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